江西警察学院警察培训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部领导职责
(一)主任岗职责
全面负责培训管理部的行政和党务工作。
(二)政委岗职责
1.协助做好党务工作、纪检工作等,分管保障管理科
(三)副主任岗1职责
1.分管教学培训科、国际合作交流、外警培训
(四)副主任岗2职责
1.分管学员大队
二、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岗位职责(3人)
科长岗职责:统筹科室全面工作,具体工作:
1.部门会议会务组织,部门领导工作批示、指示的传达等;
2.公文(含公安网上通知、培训名单等)收发、传递、保管和批办、拟草、审核、督办,党政印章、证管理等;
3.部门领导活动统筹安排、联络联系接待,部门干部休假、值守、备勤安排,部门领导外出报备协调及办公经费报账等;
科员岗1职责:
1.领导参加活动讲话稿件的草拟、审核,年度预算、部门计划、年终总结的草拟、审核;
2.机要、保密、意识形态工作、统计、档案等;
3.培训班手册、资料等审核及送印;
4.外警培训教学的组织与协调;
5.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等;
6.上述工作档案建设及相关数据统计与填报
科员岗2职责:
1.部门公安网、部门网站管理、信息维护和办公自动化的统筹、部门新闻宣传审核及报送;
2.部门邮件收发;
3.部门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4.外来公务人员(含学员、培训教师)的进出校门车辆报备等;
5.上述工作档案建设及相关数据统计与填报
(二)教学管理科岗位职责(3人)
科长岗职责:统筹科室全面工作,具体工作:
1.负责培训民警培训教育发展规划,各类培训班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等;
2.各类培训班联络及培训协议签订;
3.培训教学管理、监督、质量的评估与反馈
科员1岗职责:
1.培训教师的聘请与接待、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
2.培训考试考核的组织与安排、学籍档案管理等;
3.上述工作档案建设及相关数据统计
科员岗2职责:
1.自学考试、成人函授教育组织与管理;
2.相关工作档案建设及相关数据统计
科员岗3职责:
1.网络考试试题录入、网络考试考核组卷、结业证发放、网络学籍档案管理等;
2网络教育建设与管理工作;
3.上述工作档案建设及相关数据统计
(三)学员大队岗位职责(5人)
科长岗职责:统筹学员管理大队全面工作,具体工作:
1.培训手册初稿拟定与送审;
2.培训学员管理规定等的拟定;
3.培训班预备会、缅怀活动、开班式、结业式组织及议程等拟定和报送会务人员打印等;
4.培训班交流、现场教学、课外活动等的组织与管理
大队长(4人)职责:
1.培训学员报到及日常管理;
2.培训班交流、现场教学、课外活动等的组织与管理;
3.培训班各类报道及时草拟及报审;
4.培训班考试考核考前场外组织和管理等;
5.培训班学员档案建设及相关数据统计与填报;
6.培训班费用资料及时收集及报送;
7.培训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四)培训保障科岗位职责(2人)
科长岗职责:统筹科室全面工作,具体工作:
1.对物业公司、培训餐厅和直饮水公司的监管工作;
2.培训场所(教室、宿舍)的资产管理;
3.培训场所安全和节能管理;
4.培训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及报修等保障;
5.培训班财政转移支付材料及时报送;
6.培训经费预决算、绩效和报支;
7.培训宿舍有线电视及网络管理;
8.上述工作档案建设及相关数据统计与填报。
科员岗(1人)职责:1.负责培训学员饮食、引用水、住宿保障;
2.培训班物业保洁、会务、前台文秘等监督与管理;
3.安排培训班预备会、开班式、结业式等议程打印及放置,领导、学员席位牌(签)的制作与布置等;
4.培训相关生活学习用品、被褥等采购保障;
5.培训班外出活动、部门活动等的车辆保障;
6上述工作档案建设及相关数据统计与填报。
江西警察学院警察培训部党(总)支部会议制度
警察培训部党总(支)部会议,由总(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召集,总(支)部成员参加,必要时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一、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等重要精神;
2、传达学习上级机关和学院的重要指示、决定、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意见;
3、讨论报请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批示的重要培训事项;
4、讨论决定涉及公安民警培训班的重大问题;
5、研究部门重点工作、部门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总(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总(支)部成员提出,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负责向会议作出说明。
三、总(支)部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对所讨论的问题,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总(支)部成员要带头执行,并按分工组织有关科室抓好落实。
四、总(支)部会议的安排、会议准备工作、记录等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
五、本制度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警察学院警察培训管理部学习制度
警察培训管理部全体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在党(总)支部领导下,按照学院党委的安排,并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做到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
一、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全体人员学习由党(总)支部组织召集,自学按个人学习计划自行安排。
二、每周二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由召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学习时间另行安排。
三、全体人员要按按时参加学习,无故不得缺席和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要向召集人请假。
四、全体人员要自觉维护学习秩序,集中精力,不得翻阅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书报。认真完成学习心得体会、重点发言、学习答题等任务。
五、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中增长新本领。
六、本制度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警察学院警察培训部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警察培训管理部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政委)或副主任召集。部门领导、各科室长参加。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处理培训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会议议题由主任(政委)、副主任确定。准备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办科室准备书面意见,充分协商成熟后送分管领导审定。
三、主任办公会议的安排、记录等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管副主任和相关科室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本制度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警察学院警察培训部每月例会制度
警察培训管理部每月例会由主任(政委)或副主任负责召集,部门全体成员参加。
一、例会的主要内容:
1、各科室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及本月工作计划;
2、总结上月中心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对策措施加以整改;
3、部署本月工作,明确各科室工作责任;
4、研究需要解决的工作事项等。
二、例会原则上每月第一周五前召开,例会的通知、安排、记录等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三、例会结束后,秘书科在2天内制作《警察培训管理部本月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印发部门全体人员落实,并呈报院长及分管领导阅示。
四、本制度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公安厅政治部2014年12月1日印发)
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各级各类人民警察培训班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学习、训练、生活秩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结合我省公安民警训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班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各级各类人民警察培训班,包括新录用民警培训、警衔(职务)晋升培训、基层一线实战培训、领导干部培训、警种部门专业培训及其他各类集中训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作为教育训练工作职能部门,是全省各级各类人民警察培训班的主办单位,负责培训班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基地是培训班的施训单位,负责培训班各项训练内容的实施和学员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具体承办“三个必训”内容和领导干部训练,各警种部门负责具体承办职责内的专业训练。
第三条 培训班由承办单位发起,须在培训班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主办单位报送教学计划(含调训人员、培训课程、日程安排、培训目标及要求、经费预算等)。
主办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教学计划、及时下发调训通知,并负责监督施训过程、评估教学质量、跟踪培训效果及审核培训经费。
第四条 培训班均应开展训前测试。训前测试内容包括理论、体能和警务技能三大类,理论测试内容由主办单位确定,体能测试按照人民警察体能达标标准执行,警务技能测试根据全省公安机关训练实际确定。训前测试合格者方可参训。
第五条 培训班按照队建制分别设立大队、中队、班统一管理,经主办单位批准配备大队长、政委、中队长、班长。
大队长由施训单位派员担任,大队政委由承办单位派员担任。
第六条 参训学员不论职务、警衔高低,年龄大小,必须服从大队、中队、班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作息制度
第七条 培训班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第八条 早操。早操内容以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培训期间每周出早操不少于3次。
第九条 课堂管理。学员须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保持课堂肃静,集中精力、认真听讲;室外上课时,学员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注意观摩、用心领会;学员在进行武器警械训练时,须遵守各类操作规程,确保训练安全。课程结束后,统一列队带回。
第十条 点名。培训班集中晚点名每周不少于3次,休息日最后一天晚上必须点名。点名由大队长、政委组织,主要内容为清点人员、讲评训练情况、部署工作事项、传达上级指示等。
第十一条 内务卫生管理。学员参加训练期间要认真遵守内务管理规定,保持良好生活、卫生习惯,除个人生活学习用品外,宿舍内不得放置其他杂物,做到整洁有序。
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培训班实行训考分离。
考试前由大队长统一整队,提前10分钟列队带入考试地点。开考30分钟未到的,视为放弃考试,无考试成绩。参加体能、技能考核时,学员必须听从教师的指令,自觉维护考核秩序,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警察礼仪。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要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关于着装、举止、礼节的相关规定。注重个人仪容整洁,保持警容严整、精神振作、谈吐文明、举止端正。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参训学员列队集合或汇报演练时,带队人员应行举手礼,用规范的报告词向上级报告,列队人员行注目礼。晋见或遇见前来视察的领导时,应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应行注目礼。遇见其他领导和参训学员时,应主动致意。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四条 民警参训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
第十五条 学员训练期间原则上不承担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因工作原因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训练的,须提前书面请假,并逐级上报主办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训练期间,学员在学习、训练和自习时间不得会客。学员不得自带车辆参加训练。
第十七条 学员在训练期间请假须履行批准手续,1天之内由施训单位审批;超过1天的,由主办单位审批;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请病、事假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学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坚持学习、训练的视为旷课。学员旷课累计超过18个学时的,取消当次训练资格,择期再训。
第四章 战训合一
第十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基层一线实战训练的,应执行“战训合一”制度,将参训学员列为机动警力。主要执行对重点区域、地段的一般性巡逻任务。机动警力执行实战任务的时间,不得少于训练总课时的10%,并计算为训练时间。
第二十条 实行“战训合一”的训练大队应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大队长(战时指挥员)。培训基地须制订应急预案,保证联络畅通,为学员配齐必要的武器警械、通讯器材和交通工具,并组织必要的训练和演习。
第二十一条 实行“战训合一”的训练大队在发生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暴力性案件、恐怖活动,或者重大治安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大型活动保卫需要等情况下,可接受有关公安机关指令,参加紧急支援、现场处置、巡逻防控等任务。
第二十二条 参训学员在执行实战任务过程中,必须密切配合,运用规范的执法执勤动作和战术,强化个人防护意识,提高警惕,避免伤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员训练期间的操行评定成绩、理论考试成绩、体能技能考核成绩共同作为综合评定内容。三项内容均合格的视为训练合格,准予结业,登记发放个人《教育训练证书》。
理论考试、体能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择期重训。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直接视为训练不合格,不予结业,并择期由个人申请再训。
第二十四条 参训学员的操行评定根据一日生活制度和请销假情况实行量化考核。学员违反有关要求的,按照量化考核逐次扣减相应分值,并由承训单位采取提醒警告、校内通报、责令书面检查等形式进行批评教育。学员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管理的;学员在培训期间积极参与训练,助人为乐的,可酌情奖励分值。
学员操行评定实行百分制, 90分以上为优秀;低于90分高于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学员的操行评定计分由中队长负责,大队长、政委检查监督。考核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包庇袒护、隐瞒不报、不如实考核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训练期间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员和学员管理干部,施训单位可以组织评选优秀学员或优秀班干部,颁发荣誉证书。评选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员在训练期间表现特别突出,或在执行实战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施训单位可提出意见,由主办单位向学员所在单位发函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学员在训练期间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施训单位可提出意见,由主办单位作退训处理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政工纪检部门,建议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培训班学员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各承训单位根据本规定自行制定,并报省厅教育训练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江西警察学院民警培训班管理实施细则(补充)
江西警察学院培训学员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民警培训班的管理,充分调动参训单位和参训学员参与训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奖优罚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管理,是指对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训练效果和纪律作风养成进行积分量化考核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院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培训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警察培训管理部主任和政委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积分管理办公室,由警察培训管理部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警察培训管理部政委和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内设科室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积分实行百分制。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占10%,警务技战术考试成绩占30%,操行管理占60%。
第五条 理论考试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由警察培训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警务实战基础知识和警种专业知识。
第六条 警务技能考试采取训考分离的方式进行,由警察战术教研室和警务射击技能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警务技能考试的内容包括警察体能、警械使用和武器使用三个部分,分值各占10%。
第七条 操行管理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西警察学院民警培训班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由培训班大队负责。培训班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制,在警察培训管理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员管理科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员积分由学员管理科进行统计,作为评选优秀学员和给予奖励的依据。
第九条 积分统计后,分别按设区市和个人从高到低进行排名。设区市的积分以本设区市参训学员的积分平均值计算。
第十条 积分排第一名的设区市,以江西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的名义颁发奖牌或奖状,冠名为“XXX培训班积分管理第一名”。
第十一条 积分排前10%的个人,评为优秀学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积分排第一名的设区市和前10%的个人,由学院报省厅政治部予以全省通报表扬。积分排最后一名的单位和后五名的个人,由学院报省厅政治部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和个人对积分分值和排名有异议的,可以再分值和排名公布后24小时内向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申诉,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西警察学院民警培训班管理规范流程
阶段 | 工作事项 | 责任单位 | 具体工作任务 | 要求 |
培训班开班前准备阶段 | 办班联系 | 秘书科 | 1.根据培训实际,确定办班时间、人数、经费标准以及运行模式;2.与培训班举办单位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并报告有关信息。 | 及时通知相关科室 |
制定教学计划 | 教学管理科 | 1.设置课程; 2.安排任课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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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班安排 | 学员管理科 | 具体落实带班大队长人选 | 注意新老兼顾 |
联系培训学员名单 | 网络教育科 | 1.收发学员名单; 2.按地区整理学员信息。 3、组考试卷、保障理论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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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 | 培训保障科 | 1.安排住宿、检查教室卫生、开水房; 2.准备好学习用品; 3.与食堂协调好伙食及人数; 4.做好培训楼大厅展示厅培训班PPT欢迎词及报到须知; 5.接待学员报到,发放学习资料及房间钥匙。 | 与物业沟通协调 |
培训班开班前准备阶段 | 请示出席开班典礼的领导 | 学员管理科 | 1.请示处领导开班典礼学院哪些领导参加; 2.19:00组织学员开预备会 | 认真组织学员学习管理制度 |
会务工作 | 秘书科 培训保障科 | 1.做好会场会标、座位安排表; 2.制作好领导席位牌和议程; 3.开班典礼会场准备工作; 4.调试音响。 | 秘书科与培训保障科协调接待与开班典礼准备工作 |
组建班委 | 学员管理科 (带班大队长) | 1.挑选工作负责学员担任班干部; 2.落实开班典礼发言学员代表; 3.联系照相。 | 带班大队长落实 |
宣传报道 | 秘书科 | 1.撰写开班报道,经部领导审核后报宣传处; 2.做好学员手册初稿,经领导审核后送印刷厂印制。 | 领导审核再发送 |
培训班运行阶段 | 一日生活制度 | 学员管理科 (带班大队长) | 1.列队; 2.检查着装; 3.内务检查; 4.讲评; 5.开展第二课堂; 6.办一场文艺晚会; 7.课前通知任课教师、课中介绍任课教师、课后总结教师讲评; 8.维护课堂纪律,做好操行管理; | 1.每周一、三、五早上6:30出操,8:05食堂门口集合整队统一左手提包;14:05宿舍门口集合; 2.每天下午课后讲评,每周总评,20:30集合讲评,检查返校情况,讲评前期培训班情况,公布操行考核。 |
检查监督 | 学员管理科 教学管理科 | 1.每周一组织带班大队长例会; 2.每周不低于三次进行内务和警容风纪检查; 3.每周不低于一次晚上进行紧急集合; 4.及时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掌握学员的思想动态,检查课堂秩序。 | 要有检查记录和会议记录 |
培训班运行阶段 | 办理财政转移支出手续 | 学员管理科 | 1.学员签名表; 2.明细表; 3.调训通知; 4.申请表; 5.请示; 6.发票。 | 培训班结束前完成 |
经费保障 | 培训保障科 | 1.预算; 2.决算; 3.经费报支。 | 1.每期班应有预算和结算,具体由保障科负责,带班大队长协助; 2.外请教师课酬提前办好报支手续,将课酬交带班大队长发放,并由教师本人签名; 3.期班结束后一周内办理好经费决算、报账手续。 |
结业阶段 | 考试考核 | 教学管理科 | 1.安排好监考老师; 2.统计学员考试成绩; 3.组织学员对任课老师进行教学质量统计测评结果; 4.落实好考场、考试人员信息和考试题库。 | 对考试要严格要求,对老师测评认真负责 |
结业阶段 | 证书验印 | 学员管理科 (带班大队长) | 1.填写训练证书,学员登记表 2.到学院和省厅训练处验印。 | 合格人员验印、不合格不验印。 |
评优评先 | 学员管理科 (带班大队长) | 1.认真写好培训班总结; 2.统计积分,评选优秀学员、优秀班干部; 3.填写荣誉证书。 | 1.按照挑选前20名,评选出10%优秀学员和优秀班干部,并由部支部表决通过; 2.评选出地区前三名。 |
结业典礼 | 秘书科 培训保障科 学员管理科 | 1.制作席位牌、仪程; 2.布置结业典礼会场; 3.证书发放 。 | 优秀学员名单、要求各科室协调好 |
后续阶段 | 整理资料 | 秘书科 学员管理科 | 1.整理档案; 2.归档 | 一班一档 |
资料报送 | 网络教育科 | 1.资料审核; 2.上传资料到省厅教育训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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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简报 | 教学管理科网络教育科 | 1.司晋督、督晋督等培训班制作培训简报,教学管理科负责; 2.网络教育学科负责通过公安网报送。 | 一期一报,及时送院领导和省厅教育训练处 |
江西警察学院培训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各类培训班的教学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培训教学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堂讲授教学
第一条 教师(教官)课前应充分备课。具体要求是:
(一)备课过程中至少必须有书面讲稿或授课提纲,结合参训人员的实际,明确每堂课教学目的、重点和难点。
(二)广泛收集有关材料,充分了解本学科最新前沿知识,结合各自的研究成果,在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和观点。
(三)结合课程实际,提供给学员与本教学专题有关的参考书目录。
第二条 教师(教官)应当认真组织好每一堂课的教学。总的要求是: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特别是要积极运用启发式、研讨式、体验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做到概念清楚,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表达生动,启发思维,既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又重视能力的培养和智力的开发,提高参训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教师(教官)上课应当严格按规定着装,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堂。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课。
第四条 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是教师(教官)的重要职责,对参训学员上课中出现的打瞌睡、接打电话等违纪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既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
第二章 实验与实训教学
第五条 教师(教官)课前应当实行集体备课制度,并统一制作实训大纲(讲义)。严格按照训练手册和训练大纲(讲义)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未经同意,不得自作主张改变教学内容和流程,不得发表与要求不相符的言论。
第六条 教师(教官)应提前三天将教学所需的场地、器材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器材管理员和带班大队长,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教师(教官)应提前20分钟到达教学点,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提前10分钟到达教学现场,对教学器材,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教师(教官)上课前应当对参训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强调纪律要求,并做好相应的训前身体活动。
第九条 教师(教官)在实弹训练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确保一个靶位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教官),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严禁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抽烟等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参训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应保护好训练器材和场地,故意损坏器材的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教官)在课前要组织学员领取训练装备,课后要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 工勤人员只能从事与课堂教学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严禁不具有教师(教官)资格的人员、工勤人员从事课堂教学活动。
第三章 听课
第十三条 参训学员上课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进入教室。
第十四条 参训学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依序坐好。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故迟到或特殊情况需早退时,必须经教师(教官)同意。
第十五条 参训学员上课时应保持室内肃静,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努力提高听课效率。不得进行与本课无关的活动。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为静音状态。
条十六条 参训学员对课堂教学内容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经教师(教官)同意后方可提问,不得无故打断教师(教官)授课。
第十七条 除参训学员外,其他人员需要旁听,须经警察培训管理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旁听。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有保密特殊要求的,应保密,不得外传。
第四章 停(调)课
第十九条 教师(教官)应按照课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地点进行授课,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教师(教官)个人因故需要停课的,应填写《停(调)课申请表》,写明停课的原因,经教师(教官)本人所在部门和警察培训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分管培训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停课。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等形式为名变相停课。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官)个人因故需要调课的,应填写《停(调)课申请表》,写明调课的原因、被调课的教师(教官),经教师(教官)本人所在部门和警察培训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
第二十二条 因事出突然,教师(教官)本人来不及办理停(调)课手续,教师(教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教师(教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官)调课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的,应及时向警察培训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报告。由警察培训管理部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其他的教师(教官)授课。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试考核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接受省厅教育训练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试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理论考试考核采取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司晋督培训班须进行培训准入考试,准入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训练。
第二十七条 准入考试的内容包括基础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两项。基础知识考试的内容包括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体能测试项目包括男子1000米和俯卧撑,女子800米和仰卧起坐。遇下雨,不宜外测,男子1000米和女子800米改为室内4×10米折返跑。
第二十八条 准入考试实行淘汰制,每期培训班被淘汰的人数为10人。参训学员经两项测试,成绩合格方可参训。两项测试成绩均不合格的学员,直接列入淘汰人员名单,淘汰至倒数第十位为止。两项测试有一门成绩不合格的学员,理论考试排在后三位的学员和体能测试成绩排在后七位的学员列入淘汰人员名单。体能两项成绩相加达到120分以上为合格,但如果有一项低于35分,体能仍然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每期培训班结业前,均需进行结业理论考试,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予验印,择期进行补考。
第三十条 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的考试考核分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采取百分制,平时考核占30%,结业考核占70%。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的考试考核采取实际动手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的结业考核采取现场评分的方法进行。参加评分的人员完成现场评分后,将评分表交警察培训教研室,由警察培训教研室组织人员进行统分和计分。
第六章 教学质量测评
第三十二条 测评由警察培训教研室组织实施。警察培训教研室根据培训教学实际,统一制作教学质量测评表。每期培训班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和课程设置的阶段性特征决定测评的周期,每一周期测评一次,期班结束后由警察培训教研室进行统计分析并排出名次。
第三十三条 测评按百分制量化评价教师授课情况,具体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水平等。
第三十四条 学员测评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测评前必须对参与测评的学员进行教育,讲明测评的作用和意义,要求对任课教师(教官)负责,认真测评,客观反映教学情况,杜绝老好人现象。
第三十五条 测评结果由警察培训教研室组织统计,测评分以70分为基准分,70分(含70分)至79分为合格,80分(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评价结论第一次为不合格的教师(教官),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将评价结论告知相关授课教师(教官),并组织专家进行诊断性听课,督促教师(教官)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连续两次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教师(教官),取消该教师(教官)对被测评专题的授课。测评分排在前3名的,上浮该任课教师(教官)课酬的100%。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警察学院培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本着维护良好的培训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减少并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班管理规定(试行)》及《江西警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赣警院字[2014]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培训教师(教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根据行为性质和对教学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的;
(二)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3以上的;
(三)上课时接打电话的;
(四)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培训教学专题相关的工作,如未及时提交考试试题、成绩单等,延误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负责任,对课堂秩序不闻不问不管,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学员反映强烈的;
(六)其他干扰教学秩序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按程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的;
(二)教师(教官)因自身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的;
(三)在上课过程中,对学员不严格要求,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学员在课堂外发生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严重事故的;
(四)任课教师、管理人员故意泄漏考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故迟到,擅自离开考场,擅自提前结束考试或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上的;对考试中学员舞弊行为不管不问;为学员传递答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经批准,安排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造成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学员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七)擅自将讲授课改为自习课,且本人不在课堂的;
(八)其他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攻击党的方针政策、贬损学院声誉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学员当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教师(教官)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30分钟以上的;
(三)因教师教学组织不力,造成学员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故意错计、错登、改动培训学员成绩的;
(五)在上课过程中,教师(教官)严重不负责任,学员无故缺课率超过20%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成立培训教学督导组,对培训教学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培训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现职或退休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部分校外实战部门的专家加入教学督导组。
第八条 培训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由培训教学督导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处理意见经警察培训管理部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分管培训工作的院领导审定;
(三)院领导审定后,通过校内OA公告事故处理意见;如果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警察培训管理部申诉。警察培训管理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责任人无异议的,由警察培训管理部作出教学事故通报。
第九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一)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并减扣其三分之一课酬;
(二)对于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是院内教师的,由学院在全院发布通报;属于外请教官的,上报省厅教育训练处,由省厅教育训练处进行通报。属于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不发放课酬;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的,暂停其在培训班的授课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警察学院规范民警培训教育课时酬金等的标准(补充)
江西警察学院计划外培训班办班实施办法(补充)
江西警察学院警察培训管理部2016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补充)
江西警察学院培训班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佩戴监考证提前10分钟到考场,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指导考生登录考试系统,严格监考,认真履责;
二、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和技术员严禁在考场接打电话,不得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向理论监考负责人报告;
三、监考人员认真检查考生证件,发现没带证件的要求其取来证件方准许继续考试,发现代考的一律将代考人员和考生本人作为舞弊论处,并记录在案;
四、监考人员不得指导考生答题,更不得明示或暗示其他无关人员指导考生答题;
五、监考人员和考场技术员文明监考,不得有侮辱考生人格的言语,如考生无理取闹,依规定报相关部门给予该考生相应处理,并责令考生立即离开考场;
六、所有考生考试完毕后,监考人员将考场情况登记表交负责人后方可离开;
七、带班大队长负责在考场外维护秩序,除考试前临时通知有关事情外,不得在考场逗留,不得干扰监考人员正常监考,更不得代人监考。
江西警察学院培训班学员考试规则
一、考生必须凭警官证或身份证入场参加考试,座次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二、第一场理论考试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后面的考试必须整个考场考生考完后,监考人员同意考生才能有序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有问题举手示意;
四、考生不得将通讯工具、资料带入考场,手机带入考场必须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
五、严禁代考,严禁相互讨论、抄袭,一经发现,以舞弊论处(包括代考者和考生本人),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记录,不得参加本期补考,并责令其退出考场;
六、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一经发现提醒无效,报带班大队长扣除其操行分5-20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分处理;
七、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公安部“五条禁令”等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公安部“三项纪律”
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
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