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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警察学院外警培训 工作简报 第8期
  • 发布时间:2019-12-25 15:24:24 来源:本站 点击:0 字体:【
  • 乌兹别克斯坦政治体制概况

    目 录

    一、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政体

    二、乌兹别克斯坦的执法体制

    三、乌兹别克斯坦司法体制

    四、乌兹别克斯坦警务体制

    (一)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的职责任务

    (二)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的内部设置

    (三)首都塔什干市警务体制

    1、塔什干市警务体制的历史沿革

    2、塔什干市内务总局的职责任务

    一、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政体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简称乌兹别克斯坦。在乌兹别克语中“乌兹别克”原意为“自己治理自己”,即“独立”。1992年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颁布并实施了首部宪法----,<乌兹别克斯塔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宪法》中规定,乌兹别克斯塔共和国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制度。其中,立法权由最高会议(乌兹别克斯塔的会议)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和检察院来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及其内阁(乌兹别克斯坦的行政部门)行使,3个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首部《宪法》颁布后的20多年中,乌兹别克斯坦已对其进行了9次修订,其中涉及国家政体的内容如表1所示:

    表1《宪法》修订内容

    修订时间

    修订内容

    2007年4月

    修改规定由总理领导中央政府并主持会议,以及签署相关的政府文件;加强政党在改革中民主化和现代化的作用

    2008年11月

    停止总统行驶政府首脑职务的权力

    2011年3月

    扩大议会和政党的权力,改变了总统的提名制度,即总统不再由总统进行提名,而是由在立法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提名;对于涉及的国家政治经济重大事项,议会有权向总统提出质询,并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

    2011年12月

    调整总统任期,由7年缩短到5年

    2014年

    将总统的部分权力移交给总理;扩大了最高议会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强化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

    2017年

    加强国家的民主化进程

    经过立宪和修宪,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政体基本形成。

    1、总统。乌兹别克斯坦施行总统制,《宪法》赋予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相当大的权力。总统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有权任命和解除乌武装力量高级指挥官的职务;总统是国家代表,有权代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国际谈判并签署相关国际条约与协定,保证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应承担义务的遵守;总统是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的核心,有权依据法律来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协调、运转和配合,协调和指导政府各部及国家委员会;总统是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者,有权和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总统有权提名乌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人选;总统有权任命和解除乌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国家安全局局长的职务;总统的权力不受侵犯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议会。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2002年,最高议会实行两院制,即由参议院和立法院组成,首届两院议员于2005年1月选举完成。

    (1)参议院,即上院,议员100名。其中,84名参议院以不记名的方式从乌兹别克斯坦的14个行政区域中选出;16名参议院由总统直接从乌兹别克斯坦公民中选任。每届参议院的任期是5年。参议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其中一名是来自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下设办公厅和7个委员会,如预算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立法和司法问题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等。参议院等职权根据宪法确定,如根据总统的提名,选举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批准总统关于任命和罢免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国家安全局局长的命令等。

    (2)立法院,即下院,议员150名。其中,135名议员由各选区在有限多党制的基础上通过选举产生,15名议员由“乌兹别克斯坦生态运动”推选产生。每届法院任期5年。立法院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分别由4个议员团的领导人担任),下设办公厅和12个委员会,包括预算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立法和司法问题委员会、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等。

    3.政府。乌兹别克斯坦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执行机关,又被称为内阁。内阁的成员包括政府总理、副总理、各部的部长、各国家委员会的主席。根据《宪法》规定,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主席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并担任相关职务。内阁活动基础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法》,行使管理国家的行政权,负责对地方权力机关执行其决议活动进行监督,对涉及的地方经济发展事项开展协调工作,确定地方权力机关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

    二、乌兹别克斯坦的执法体制

    乌兹别克斯坦的执法机关主要包括内务部和国家安全局,它们是乌兹别克斯坦维护国家主权、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强力部门。

    1、内务部及地方内务局(总局、分局)市乌兹别克斯坦的主要执法机关,内务部中央机关设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市。现在的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成立于1991年8月25日,代替了苏联时期的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务部。内务部负责领导和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内务系统警察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活动须接受是总统的监督,并建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

    2、国家安全局,即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情报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安全局的机构设置包括国家安全局的中央机关、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局、各州安全局、塔什干市安全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国家安全局拥有自己的特种警察部队。国家安全局直接隶属于总统。另外,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局负责实施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的安全。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宪法秩序,确保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免受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威胁;预防、侦查和打击射击国家安全与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发现和制止任何侵犯国家宪法制度、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保卫国家边界,应对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和挑战;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武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等犯罪行为。

    三、乌兹别克斯坦司法体制

    乌兹别克斯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最高随机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

    1、最高司法委员会。2017年2月,参议院审议通过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职权与主要任务、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内容。法案规定,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依据乌兹别克斯坦的宪法来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依据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法官的选拔;采取一切措施来保障法院的活动,防止出现任何干预法院及其工作的行为等。

    2、法院。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不设立特别法庭。宪法法院是维护国家宪法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文件是否合宪的案件,其决定自公布之时起即生效,且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宪法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组成,其成员包括来自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法官在其活动中仅服从于国家宪法,各级法院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能,其活动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3、检察院。乌兹别克斯坦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机关法》,检察院由总检察长和检察官组成。总检察长领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对乌国内全部检察工作进行监督,但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的职务须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最高代表机关协商任命。

    四、乌兹别克斯坦警务体制

    (一)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的职责任务

    根据相关法规,内务机关的警务活动主要是在以下方面进行: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打击犯罪和恐怖主义,包括参与打击恐怖主义和解救人质以及打击贩卖人口;预防违法犯罪,查明、消除引起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执行刑事处罚和其他措施,通缉人员;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执行行政处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本国人员护照管理和境外人员居留管理;对民用和公务使用的枪支、炸药,工业用途的炸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进行管理;保证消防安全;开展刑事侦查鉴定活动;保护重要设施、个人与法人的财产;进行许可证的签发与管理等。为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任务,内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与其他国家机关、公民自治组织和其他机构交换有关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安全,警示、查明、消除、侦破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进行刑事案件侦查,缉捕罪犯,搜寻失踪的人员等。

    (二)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的内部设置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内务部先后在1993年、2001年和2017年分别颁布《关于内务机关服务的暂行条例》《关于改善内务机关活动的措施》和《关于从根本上提高内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强社会秩序保障力度,全面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合法权益的实施措施》等政策,优化内务机关设置。2017年的内务系统进行了改革,内务部机关由多个部门组成。具体包括:组织监察和信息分析总局;自然人、法人和企业管理局;干部总局;个人安全局;监察局;法律保障局;医疗管理局;信息中心;体育康复中心;刑事侦查总局;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总局;调查总局;刑事处罚执行总局;警卫总局;刑事侦查鉴定中心;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财政和技术装备保障总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老战士协会;预防犯罪总局;巡逻和治安总局;道路交通安全总局;移民和国籍事务管理总局;消防安全总局;保安总局;信息技术、通信和信息保护局;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管理局;警察学院;军事技术学院;消防安全学院等。

    (三)塔什干市警务体制

    1、塔什干市警务体制的历史沿革

    塔什干市的警务机构最早可以上溯到俄国的“十月革命”时期。1917年11月18日,乌兹别克斯坦突厥斯坦地区委员会决定在工人和军人中选拔人员组建队伍,承担保卫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任务。1919年2月16 日,当时的乌兹别克斯坦中央委员会任命塔什干警务部门的第一任负责人并成立警务机构。警务机构先在塔什干市的老城区开展工作,而后发展到新城区。1920年,塔什干市警务机构开始下设区(县)、乡垂直机构,具体到基洛夫、古比雪夫、列宁、十月、斯大林和弗伦辛斯基六个市内所辖区域。1934年至1940年,塔什干的警察不仅在塔什干市内开展警务活动,而且到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其他地区支援安全保卫工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塔什干市的警察全都参与反法西斯的战斗。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当时的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塔什干市成立安全保卫委员会,塔什干市的警察继续承担维护公共秩序的任务。1991年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国家和内政体制迎来了新时期。作为塔什干市的执法力量,塔什干市的安全保卫委员会承担了更多的全新的安全保卫职责,例如,他们参与了维护经济秩序的抑制工业品和农业品价格上涨、城市安全管理、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开展服务等新型工作。1993年3月29日,乌兹别克斯坦内政部决定将塔什干市安全保卫委员会更名为塔什干市内务总局,并将其列为乌兹别克斯坦内政部最大、最强的机构。

    2、塔什干市内务总局的职责任务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16日起,塔什干市内务总局的职责包括:在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方面: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打击恐怖主义,重在预防,尤其是在保护人的生命权;执行强制措施,重点在于针对个人的刑事强制的措施;针对国家特定的人员、场所、车辆和财产等进行警务工作;参与立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针对刑事案件开展搜查、调查和取证等相关工作;预防社会犯罪,查明和消除犯罪的成因和条件,查获犯罪分子;执行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履行执法过程中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开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出境和入境所需的签发,永久和临时居留的许可,监督境外人员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行为;控制民用武器弹药、工业炸药以及烟火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的流通;消防安全;进行刑事法医活动;许可、签发和监督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执行军事动员命令和民事保护措施。

    http://senat.uz/ru/senators/committees.2017-08-25/2019-05-02

    http://tashkent.uz/ru/common.2019-05-02

    Http://uz.mofcom.gov.cn/article/jmxw/201708/2017-8-2633434.shtml.2017-08-25/2018-06-29

    李瑞生:《乌兹别克斯坦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范考究》《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审批: 刘俊 核稿:李小强 编辑:郭莉